致命武器攻擊罪

來源:鄧洪律師 時間:03/04/2013 瀏覽: 7260

案例:
馬姓老闆(化名)在洛杉磯開了一家自助餐廳,每天都非常忙碌,其中有一位日本壽司師傅,總是不聽指揮,越忙碌的時候越會鬧場。馬老闆知道這個師傅一直想製造一個事件來申請勞工保險,所以他也一直想找理由將這位師傅開除,可是都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。

有一次,餐廳客人很多,廚房正忙的時候,日本料理的Sushi部份卻都沒有準備好,馬老闆實在忍不住就發了火,和這個師傅吵了起來。這個師傅非但沒有認錯,而且非常沒有禮貌,言語氣勢淩人,說到激動的時候還甚至推了老闆一把,馬老闆一氣之下順手拿起旁邊磨刀的棒子朝對方打去,這個舉動一是爲了保護自己,二是爲了嚇嚇他,不會再繼續來推打他,馬老闆以為對方會閃躲,可是沒想到這個師傅並沒閃,一棒下去,馬老闆擊中了對方的頭,流血不止。

這個師傅被送到醫院後,不斷地說是馬老闆拿鐵棒打了他,醫院的人就報了警,警察來了,看到他頭上縫了15針,也要住院幾天。由於是被擊中了頭部,差一點有生命危險,還好及時送院,因此警察以謀殺未遂罪(Attempted Murder)將馬老闆逮捕,保釋金是100萬美元。

分析:
加州刑法245節規定,用致命武器攻擊罪(Assault With Deadly Weapon)是指民眾非法使用武器攻擊他人而造成他人受傷。武器的定義很廣泛,除了槍械,如手槍、來福槍,用汽車撞人的汽車,家暴案件中使用的刀、磚頭、剪刀,中餐館員工打架而使用的廚房工具,或與別人打架而使用的拳頭等,都可以當做致命武器。

很多時候,如果檢察官認為受害者傷勢比較嚴重,可能會造成生命危險的話,被告就不只是被控告以致命武器攻擊,往往會被控告謀殺未遂罪,就是指蓄意謀殺卻沒有成功。雖然一般以致命武器攻擊罪可被判罰16個月至3年的牢刑,但是通常被控告謀殺未遂罪可以被判罰15年的有期徒刑。所以,很多時候,檢察官認為有意圖傷害,特別是涉及到受傷較重,使用槍械或刀劍,或幫派尋仇等,會有至對方于死地的意圖,這樣的狀況傷人者都會被控告謀殺未遂罪。但大部份這種案子被告會以正當自衛、對手先動手、或者這件事情沒有發生、證人認錯人,是別人打不是他打的等理由來辯護。

美國的法律中還有另一個誤區,群毆案件中只有一人使用武器,但是所有人都會被起訴用致命武器攻擊罪或謀殺未遂罪。也就是說,一夥人一起犯罪,一個人犯了謀殺罪,其他人也要承擔責任的。

教訓:
這類案子中,往往雙方都在氣頭上,容易做出愚蠢的事情,以致常常會發生悲劇。其實“退一步海闊天空”。

在這裡特別提醒經營餐館的老闆要買好足夠的保險。如果是員工由於相互打毆而受傷,這種事故就屬於勞工賠償的一部份。如果沒有勞工保險的話,餐館的老闆就要承擔相關的刑事和民事的所有賠償責任,因此購買足夠的保險非常重要。

另外,如果自己的小孩子未滿18歲,在外面用致命武器傷了人,父母也要以疏忽管教而承擔民事的責任。如果小孩子不聽話,爲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,父母應該在自己的房屋保險理加一個“雨傘保險”,來保護小孩子闖禍而引發的民事賠償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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